任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任丘市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2024/07/17
任丘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任丘市土地房屋征收补偿
安置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任丘市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2024年第7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任丘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4日
任丘市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为规范我市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沧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同时参照沧州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任丘市范围内确需征收集体(国有)土地的,因征收集体(国有)土地而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房屋所有权人给予补偿、安置的,适用《任丘市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二、征地补偿方式及标准(不含宅基地)
征地补偿严格按省政府批准的征地区片价格标准执行,土地补偿费按被征土地的区片价格乘以被征土地的面积计算,一次性全额拨付(含村内街道、胡同等)。有关乡镇、街道、村、单位配合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做好土地征收工作。
三、征收主体和实施单位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资规局”)为集体土地征收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单位,工程用地所在乡(镇)、街道为具体征收实施单
位。
四、土地及房屋权属的认定
被征收的集体土地房屋合法性质由资规局牵头,会同农业农村局及相关乡镇、街道进行认定。认定结果向被征收人公布。被征收人有异议的,书面向征收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和所属乡镇、街道调查、认定。违法建筑的认定由相关部门会同相关乡镇、街道、村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确定。
(一)农村宅基地补偿面积认定
依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和《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妥善解决历史遗留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有关规定要求,村民宅基地符合规划用途、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为建设用地、土地权属无争议,本着依法依规、尊重历史的原则,按照不同的历史阶段确认宅基地补偿面积。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按实际使用面积补偿。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批准面积的,超过部分按照当时有关规定处理后,可按照实际使用面积补偿。
1987.1.1-2009.12.31期间,村民建房超过规定标准的,按不同建房时间依法处理(处罚)。其中:村民建房发生在1987.1.1-1998.12.31期间的,农民无异议,权属无争议的,
依法落实处理(处罚)措施;村民建房发生在1999.1.1-2009.12.31期间的,农民无异议,权属无争议的,依法落实处理(处罚)措施;所占土地为耕地的,兑现补偿前应扣除村民应缴纳的耕地开垦费和耕地占用税。
2010年1月1日至今,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实际占地面积低于或等于现行河北省规定单处宅基地面积限额的,按实际占地面积认定补偿面积,实际占地面积高于现行河北省规定单处宅基地面积限额的,按现行河北省规定单处宅基地面积限额确认土地补偿面积,多出的土地不予认定。
村民无合法手续占用地类为非建设用地建房的,按照任丘市人民政府《关于给予被拆迁户宅基地权益补贴的意见》(任政发〔2018〕11号)文件认定。所占土地为耕地的,兑现补偿前应扣除村民应缴纳的耕地开垦费和耕地占用税。
村民建房无合法用地手续或虽有用地手续但存在宅基地证、审批档案、实际占地不一致,如少批多占、有证无档或宅基地证载面积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等情况,按照不同建房时间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处理(处罚)后,经村“两委”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确实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和分户条件,经村内公示无异议的给予补偿,每户(包括分户)对应的宅基地补偿面积不超过河北省现在规定单处宅基地面积限额。
村民建房时间由村“两委”组织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公示后予以认定。
(二)乡镇企业、国有土地出让、占压城市规划道路红线补偿等情况,由资规局出具认定意见
乡镇企业占地户具备部分用地材料,因历史原因致使行政机关行政审批程序与档案资料或证件有瑕疵,无其它不予补偿情况存在的,参照同类合法用地予以补偿。
对欠交国有土地出让金且不应解除供地合同的占地户,补偿时扣除应交纳的出让金、滞纳金及合同约定的其它应交款项等费用。
合法使用土地在先,城市道路规划红线确定在后,且政府对道路红线内部分未支付过征收补偿费,因继承等原因办理过户手续时,不动产登记部门在登记面积内扣除的红线内部分应给予补偿。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由住建局牵头,被征收土地房屋合法性质由实施单位会同资规局、相关产权单位进行认定
五、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征收补偿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可按认定的合法面积自行选择。
(一)住宅征收补偿安置
1.集体土地上住宅补偿
(1)货币补偿方式
市区内被征收房屋属集体土地上住宅的,认定的合法宅基地面积按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市区外被征收房屋属集体土地上
住宅的,认定的合法宅基地面积按照市区外楼房市场评估价格确定的标准给予货币补偿,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附着物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进行评估,按评估价格补偿。
(2)产权调换方式
市区内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认定的合法宅基面积1:1进行置换。被征收人在市政府提供的房源内自行选择安置房,结合安置楼房位置不同楼层不同另行结算。市区外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认定的合法宅基面积1:1进行住宅楼安置补偿。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其它附着物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格补偿。
2.楼房补偿
(1)货币补偿方式
被征收房屋属商品住宅小区内的楼房,由评估公司对合法面积进行评估,按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给予货币补偿款。车库、储藏间按合法面积评估给予货币补偿款。室内装修按评估价格补偿。
(2)产权调换方式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认定的被征收楼房套内建筑面积1:1进行置换,室内装修按评估价格补偿。车库、储藏间按套内建筑面积1:1进行置换,无法满足置换条件的,按货币补偿方式予以补偿。被征收人选择置换房(车库、储藏间)面积超出征收面积或不足征收面积的,征收人与被征收人以市场价互找差
额。
3.对被征收人给予搬迁费和过渡补偿费。搬迁费标准:货币补偿的按拆除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2元/平米;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建筑面积24元/平米一次付清。过渡补偿费标准:平房按认定的合法宅基面积每月6元/平米计算,楼房按建筑面积每月12元/平米计算。
过渡期限具体如下:
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3个月的过渡补偿费。选择期房进行产权调换的,按照签协议后实际搬家完成时间开始计算,过渡期截止时间以通知领取安置房钥匙日延期3个月为截止日。选择现房进行产权调换的,给予3个月的过渡补偿费。非住宅房屋不享受补贴。
4.征收房产管理部门直管、单位自管的公有住宅房屋,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按照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允许出售的住房,房屋合法承租人未享受过国家保障性住房的,可以在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按规定购买后作为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如因无法找到原房主或其他原因,不能办理房改手续的,应在补偿款中扣除房改费用后对现房主进行补偿。同时公有住宅房屋签订补偿协议时按照住房成交价的1%补缴土地收益金。
(二)企业征收补偿安置
1.对认定合法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的企业,地上建筑物、
构筑物及其它附着物按评估价格补偿给产权人,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土地所有权集体。
2.国有出让商业、工业、企业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规模以上企业以及符合国家产业支持政策的企业可选择产权调换。
(1)货币补偿方式:按照市场价格评估补偿。
(2)产权调换方式:按市场评估价格等价值置换,根据建设用地指标具体安排情况,由征收实施单位会同资规局拿出可行性方案,与被征收人协商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协商工作不影响征收搬迁工作的进行。
3.资产评估补偿。对经认定有合法占地手续和营业执照的企业,对搬迁后生产加工设备和部件不能再使用的,由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评估补偿;对搬迁后可以使用的,经评估后给予搬迁、安装和调试费。
4.搬迁费。按建筑面积12元/平方米计算。
5.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可根据房屋的具体用途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偿。其中,工业用房、营业用房和综合用房的补偿标准分别为合法房地产评估价值的10%、6%、4%。
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
(2)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用房;
(3)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且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上载明的住所(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
(4)已办理税务登记并提供纳税凭证或免税证明。
6.生产经营者依法承租房屋进行生产经营且租赁合同未到期所承租房屋被征收的,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应当依照生产经营者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无约定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可将生产经营者的停产停业损失直接补偿给生产经营者。
(三)村集体资产处置
本着置换提升原则,属于村集体的房屋、水井等集体资产,优先考虑置换提升,无法置换的,土地按照区片地价补偿,地上附着物评估补偿。
(四)国有划拨地闲置不用的无偿收回
正在使用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附着物按评估价格补偿,国有划拨地按土地划拨权益价格补偿并收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由国资办进行处置,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涉及华北石油矿区棚改项目的征收补偿,需结合上级相关政策,在任丘市政府指导下依法实施。
六、地上附着物补偿
(一)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沧政办规〔2023〕1号)执行
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对于抢种、抢栽的作物或抢建的设施不予补偿,并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二)征地范围内所涉及合法的电力、通讯和输油、输水、供热设施,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按评估价格补偿
违法的由各产权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自行迁移。
(三)被征收房屋的有线电话、有线电视、有线网络通讯、空调、热水器等迁移安装费,按现行市场收费标准给予补偿
七、征收优惠
每套安置房可按成本价配置1个车位,如安置小区建设了储藏间,因储藏间无法满足一房一个要求,应按选房顺序号选购,选完为止(商品住宅小区内的楼房安置中已置换车位储藏间的不享受以上政策);没有储藏间的只配置车位。配置车位和储藏间面积按照安置小区内平均面积,根据建设成本价找差。
对积极配合政府工作,按规定期限搬迁的,按被拆迁的合法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附着物的评估价格计算助迁费用。具体助迁费用标准为:一是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协议的,给予地上物评估款5%的助迁费。二是对被拆迁房屋的使用人在规定的时间腾空房屋并具备拆除条件的,给予地上物评估款5%的助迁费。
八、被征收土地使用权收回
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应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属证交付房屋征收实施单
位。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九、征收工作费用
项目启动前,由市政府成立项目指挥部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财政部门应当给予工作经费支持。
十、实施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每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十一、本办法由资规局会同住建局、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未尽事宜在项目专项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
十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与被征地单位或个人签订补偿协议的,按照原协议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