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任丘市标准工业厂房分割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3/12/12
任丘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任丘市标准工业厂房分割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任丘市标准工业厂房分割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23年第1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任丘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2日
任丘市标准工业厂房分割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任丘市标准工业厂房分割转让行为,统一程序和标准,促进高质量发展,引导企业入园发展,推动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9〕7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本办法适用范围为,任丘市经济开发区及委托开发区管理的园区范围内的标准工业厂房(含已建成),符合产业园区发展规划和国家通用标准及行业要求,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完善,按照标准工业厂房相关技术标准进行统一设计、集中建设并用于生产制造、科技研发类小微企业租用或购置的通用可分割的工业厂房。
二、认定标准
(二)标准工业厂房须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园区相关规划、环评、安全、消防等其他相关要求,具备道路、电力、通讯、给排水及污水处理等配套功能。
(三)标准工业厂房产业园项目用地属于工业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入驻企业须为符合产业园规划定位的生产制造、科技研发型小微企业。标准厂房不得用于居住、商业以及超荷载的中大型仓储物流等非工业用途。
(四)标准工业厂房所在项目产业园建筑面积应不小于50000平方米,容积率达到规范要求,鼓励建设多层标准厂房,高度向空间发展,每栋面积原则不低于1200平方米,厂房控制在1-8层,其余经济技术指标应按照所处的控制单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五)产业园建筑功能应以标准工业厂房为主,其中项目范围内配建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该项目总用地面积7%,其地上配建设施建筑面积比例不得超过地上总建筑面积的15%。
(六)厂房分割转让的对象应是符合开发区及代管园区发展的企业,不得转让给自然人。
(七)对于项目的建(构造)筑物是否具备标准厂房的功能,可从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和现状予以甄别,并由市开发区管委会予以认定。
三、分割转让基本要求
(八)申请分割转让的工业标准厂房应符合现行规划、建设、消防等安全技术标准。设置有固定界限、可独立使用、可供分割的最小单元,作为工业标准厂房分割转让的登记单位,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厂房分割后在消防和安全生产上可独立使用。
(九)单层标准厂房可以分幢、分跨转让,最小单元原则上不小于500平方米;多层标准厂房可以分幢、分层转让,最小单元原则上不小于300平方米。多层标准厂房一般不在同一楼层内分割,如需在同一楼层内分割,生产经营业态不得互相干扰,并应符合现行安全、消防等技术标准。
(十)产业园区内的物业用房、水泵房、消防控制室及必备的生产配套用房,应由开发单位自持,不得分割转让。共用的消防、生活、生产设施,开发单位须与入园企业签订协议书,明确运营单位和管理单位承担相应管理服务义务。
(十一)园区内规划条件确认的7%工业用地范围内建设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只能按标准厂房的分割转让比例出租、出售给入园企业,并进行产权登记。
(十二)任何单位不得改变规划设计整体布局,分割登记后不得改变原审批技术标准,分割后厂房布置装修满足消防和安全规范要求,不得降低安全、防火等级,不得改变建筑物外立面。
(十三)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破坏、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登高面、消防救援口等;共用的室外消火栓、水池等不得改变原审批技术标准;室内装修应重新申报消防审查(消防备案)、消防验收。
(十四)在满足规划、安全、消防、环保等条件且不改变工业用途的条件下,园区内工业标准厂房土地原则上以共用宗面积确权,不进行土地分割;建筑(构造)物按不动产登记要求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时,明确记载共用宗土地面积、建筑(构造)物分摊土地面积及建筑(构造)物建筑面积。
(十五)工业标准厂房须办理竣工验收后,方可销售或出租。申请分割转让须按开发建设分期分批进行,不允许无序随意选择性转让。
(十六)分割单位必须权属清晰,符合无抵押、查封等限制权利的情形。
产业园中企业需要退出时,应由产业园运营商收回房屋,之后运营商重新招商入驻,建立起一整套运营和退出机制。
四、办理流程
(十七)取得所有权初始登记项目主体须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首次登记。
(十八)开发单位向管委会提出分割初审,所需文件清单见第七条。
(十九)由行政审批局牵头,组织科工商、城管、发改、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应急、消防等部门对提出的分割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行业类型、主要产品、人员配备、主要生产设备、工艺流程、分割范围、生产安全性、环保要求、消防要求等。审核后审批局出具最终分割转让批准文件。
(二十)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审核合格的开发单位办理分割转让登记。
五、分阶段管理
(二十一)入区阶段 科工商局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园区开发项目进行指导,签订入区协议,直至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二十二)审批阶段 由行政审批部门牵头,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生态环境、应急、消防、城管等部门分项审核,出具意见,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十三)建设阶段 由开发区牵头,城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消防等部门按职责监督建设。
(二十四)产权登记阶段 建设工程竣工并验收备案后,产业园区土地受让人(开发单位)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
购房者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再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二十五)后续阶段由开发区牵头,消防、生态环境、应急等部门按职责对改变有关批准文件的行为进行查处。
六、产权办理需提供资料清单
(二十六)经管委会审核同意分割的相关意见书(入区协议,且入区协议中明确产权分割意见)。
(二十七)审批部门准予分割转让的批准文件。
(二十八)分割房产测绘资料。
(二十九)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十)分割单位与统一指定单位签订的协议书(指共用的消防、生活、生产设施等)。
(三十一)不动产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暂行期限两年,由市行政审批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