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024/10/3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储备工作,更好地实施国土空间规划,确保有计划地供应土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土地储备是指我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通过土地储备体系的建立,政府掌握城市土地的收购权和供应权,从而有效调控土地供应的规模和节奏,保证城市更新,农村更新的顺利实施。
第三条 土地储备工作统一归口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土地储备的具体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储备资金及形成资产的监管。
第二章 土地储备组织机构
第四条 领导机构。市人民政府是全市土地储备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研究决策全市土地储备运作中的重大事项,包括制定土地储备政策,审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储备土地供应方案等,统筹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等。
第五条 监督管理和配合机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土地储备业务监督和管理机构,负责编制土地储备计划、储备土地供应方案,协调解决土地储备运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市财政局是土地储备资金及形成土地储备资产的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安排土地储备资金等工作。
市审计局根据职责,依法加强对土地储备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
市发展改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给予土地储备工作支持和配合。
第六条 实施机构。土地储备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储备中心)作为我市唯一经审批列入自然资源部名录的土地储备机构,负责承担土地储备的组织实施工作。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资金预决算草案、组织落实储备土地征收(收回)、入库管理、土地一级开发、管护与供应等工作。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选取市场主体承担土地储备服务性事务工作和储备土地前期开发整理代建工作。
第三章 土地储备计划
第七条 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合理确定未来三年土地储备规模,对三年内可收储的土地资源,在总量、结构、布局、时序等方面做出统筹安排,优先储备空闲、低效利用等存量建设用地。
第八条 根据我市城市建设发展和土地市场调控的需要,结合当地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等因素,合理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内容应包括:
1.上年度末储备土地结转情况(含上年度末的拟收储土地及入库储备土地的地块清单);
2.年度新增储备土地计划(含当年新增拟收储土地和新增入库储备土地规模及地块清单);
3.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计划(含当年前期开发地块清单);
4.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计划(含当年拟供应地块清单);
5.年度储备土地临时管护计划;
6.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需求总量。
其中,拟收储土地,是指已纳入土地储备计划,已启动收回、收购、征收等工作,但未取得完整产权的土地;入库储备土地,是指土地储备机构已取得完整产权,纳入储备土地库管理的土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财政局于每年第三季度,组织编制完成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提交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因土地市场调控政策变化或低效用地再开发等原因,确需调整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每年中期可调整一次,按原审批程序备案、报批。
第四章 储备土地范围、入库标准
第九条 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储备范围:
1.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2.收购的土地;
3.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4.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
5.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入库储备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土地权属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无法律经济纠纷。
第十条 对于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规、补偿不到位、土地权属不清晰、应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手续而尚未办理的土地,不得入库储备。对于存在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等情况的土地,在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单位完成核查、评估和治理之前,不得入库储备。不得为了收储而强制征收土地。
第十一条 涉及征收补偿的土地,由地块所在的乡镇、办事处、开发区做好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清点、补偿和清场工作。同时做好管线设施的补偿、迁改工作,并将迁改方案的预算送财政局申请评审。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乡镇、办事处、开发区确定管线设施的迁改方案,储备中心负责督促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符合入库条件的储备土地,由储备中心向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登记发证手续,纳入土地储备库规范管理。储备土地入库后,储备中心应当委托土地估价机构对储备土地资产价值进行评估,完善储备土地资产管理。
第五章 土地一级开发、验收
第十三条 土地一级开发,是指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城市国有土地、乡村集体土地进行统一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并进行适当的市政配套设施建设,使该区域范围内的土地达到“通、平”的建设条件,由“生地”变“熟地”符合土地供应条件的过程。
第十四条 对于成片开发(连片开发)、分步实施的大区片改造和多点同时进行的改造,如城市更新、乡村更新涉及的棚户区改造、旧村改造、高铁片区等项目应由储备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方案优、成本廉的企业承担土地一级开发,并与中标开发企业签订土地一级开发委托协议;开发企业负责筹措资金、编制办理开发建设方案、办理相关手续并组织实施。招标底价包括土地储备开发的预计总成本和利润,利润率不高于预计成本的10%;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定开发企业编制的开发建设方案;储备中心负责全程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对于不具备成片开发条件的零散地块,由储备中心负责实施土地一级开发,储备中心申请落实开发整理资金,编制办理开发建设方案,按规定选取施工单位进行地块内土地的平整工作,要求土地达到相对平整,并圈建围挡。协调相关主管部门加大地块周边市政配套设施建设,确保水、电、气、通讯、道路等基础设施,使地块达到“熟地”要求。
第十六条 符合验收条件后,由开发企业或施工单位向储备中心提出书面验收申请,组织相关单位对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形成书面报告,报请市政府批准,并按有关规定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储备中心负责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章 管护
第十七条 土地在收储后,由储备中心委托土地所在乡镇、办事处、开发区对收储土地进行管护乡镇、办事处、开发区应建立巡查制度,对侵害储备土地权利的行为要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
第十八条 在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储备中心可将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应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办公会会审通过,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后,方可使用。其中,储备土地的临时使用,需搭建建(构)筑物的,在报批前,需符合规划的相关规定,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在土地临时使用到期后,应将土地恢复到使用前的地况,否则,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七章 土地供应
第十九条 储备中心根据年度储备计划及市场需求情况,制订储备土地供应方案,经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依规供应;供应前,应收回并注销其不动产权证书及不动产登记证明,并在不动产登记簿中予以注销;供应后,储备土地出让合同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同受让人签订,并做好土地的具体监管工作。
第八章 土地储备资金安排、预算及管理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或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
第二十一条 储备中心于每年第三季度参照本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按宗地或项目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草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定。
第二十二条 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的规定。土地储备资金通过政府预算安排,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储备中心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土地储备资金,不得挪用。收储事务性工作服务费及代建管理费根据工作内容、市场行情等情况报市政府审定。土地储备中心所需的日常经费,纳入政府预算,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第二十四条 每年年度终了,土地储备中心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向主管部门报送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草案,并详细提供宗地或项目支出情况,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核。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草案的审核,也可委托具有良好信誉、执业质量高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实施。
第二十五条 土地储备资金应当建立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财政部门安排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鼓励创新,拓宽土地储备资金来源渠道。
第九章 监管责任
第二十七条 储备中心应按要求在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中填报储备土地、已供储备土地、储备土地资产存量和增量、储备资金收支、等相关信息,接受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监管储备中心业务运行、资产管理及资金使用,定期考核,加强对储备中心的管理与指导;及时核准上传储备中心在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中的信息,审核调整土地储备计划及资金需求。
全市各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证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
联系人:李伟 联系电话:13111786689 联系邮箱:dt2217785@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