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水务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处室) |
执法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委规章 |
政府规章 |
规范性文件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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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水资源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任丘市水务局 |
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水政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65条、第66条、第67条、第69-71条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49-53条、第56-5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44条 |
《河北省实施<水法>办法》第61-6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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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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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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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组织封闭逾期不封闭的未经批准已开凿的取水井实施的强制措施 |
行政强制 |
任丘市水务局 |
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水政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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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实施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6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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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用水单位及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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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不封闭取水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封闭,所需费用由原使用者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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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强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妨碍行洪的违法建筑物等实施的强制措施 |
行政强制 |
任丘市水务局 |
水政监察大队、工管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6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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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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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有违法单位或个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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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实施的强制措施 |
行政强制 |
任丘市水务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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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单位及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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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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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征收 |
行政征收 |
任丘市水务局 |
河道管理费征收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颁布,2010年主席令第39号修订)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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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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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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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水利工作方针政策执行督查督办的监督 |
行政监督 |
任丘市水务局 |
办公室、法制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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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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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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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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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的监督 |
行政监督 |
任丘市水务局 |
征费站、农田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颁布,2010年主席令第39号修订)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三条至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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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3年颁布,2014年5月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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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单位及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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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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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监督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的实施的监督 |
行政监督 |
任丘市水务局 |
工程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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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沧政办字〔2015〕1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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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单位及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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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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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的监督 |
行政监督 |
任丘市水务局 |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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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20号)第四项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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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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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DB13/T 2801-2018) |
工程项目法人及参建各方 |
14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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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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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监督 |
行政监督 |
任丘市水务局 |
任丘市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1999年)第7条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2011年)第四条 |
《河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冀水建管[2007]32号)第7条、63条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2001年)第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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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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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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