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 项 |
1 |
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 |
2 |
将未经验收的处罚房屋交付使用的处罚 |
3 |
将验收不合格的处罚房屋交付使用的处罚 |
4 |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处罚 |
5 |
企业不按规定进行项目手册备案的处罚,对商品房的处罚质量、面积、性能和周围环境等情况作引人误解的处罚虚假宣传的处罚,未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处罚 |
6 |
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处罚;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处罚 |
7 |
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处罚 |
8 |
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
9 |
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处罚 |
10 |
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处罚 |
11 |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
12 |
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处罚物的处罚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罚 |
13 |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处罚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处罚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
14 |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处罚 |
15 |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处罚商品房的处罚 |
16 |
住宅物业的处罚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处罚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处罚 |
17 |
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处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处罚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
18 |
违反本条例的处罚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 |
19 |
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处罚 |
20 |
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处罚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处罚 |
21 |
物业管理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处罚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 |
22 |
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处罚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罚 |
23 |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罚用途的处罚 |
24 |
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处罚处罚 |
25 |
物业服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处罚 |
26 |
物业服务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
27 |
物业服务企业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处罚 |
28 |
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处罚 |
29 |
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 |
30 |
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处罚 |
31 |
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处罚 |
32 |
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处罚, |
33 |
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处罚, |
34 |
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处罚, |
35 |
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处罚 |
36 |
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
37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 |
38 |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处罚 |
39 |
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处罚 |
40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违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处罚 |
41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42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处罚 |
43 |
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处罚 |
44 |
房地产估价机构违反《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处罚 |
45 |
房地产估价机构违反《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处罚 |
46 |
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处罚 |
47 |
房地产估价机构违反《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处罚 |
48 |
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处罚 |
49 |
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处罚。 |
50 |
违反《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21条的 |
51 |
超过营业范围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的处罚 |
52 |
不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或不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规定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处罚 |
53 |
不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 |
54 |
不办理防空地下室审批手续的处罚。 |
55 |
擅自变更施工设计文件的,不按规定安装防护、防化设备的处罚。 |
56 |
对人防工程进行侵占、破坏、拆除、改造等行为 |
57 |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 |
58 |
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 |
59 |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 |
60 |
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行为 |
61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以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 |
62 |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
63 |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
64 |
中标人将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
65 |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 |
66 |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 |
67 |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2、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3、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4、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5、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6、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7、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8、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
68 |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
69 |
施工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
70 |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
71 |
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擅自施工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 |
72 |
建设单位违法行为:(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
73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 |
74 |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
75 |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 |
76 |
勘察、设计违法行为:(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
77 |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违法行为 |
78 |
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
79 |
工程监理单位违法行为:(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二)将不合格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
80 |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
81 |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
82 |
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83 |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2、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3、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
84 |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2、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
85 |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
86 |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 |
87 |
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 |
88 |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2、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3、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4、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
89 |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2、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
90 |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2、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3、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4、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
91 |
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
92 |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2、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3、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4、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5、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
93 |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2、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3、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4、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
94 |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
95 |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2、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3、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
96 |
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2、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3、未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4、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5、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
97 |
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2、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3、未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4、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未立即停止使用,未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即投入使用的;5、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6、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
98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下列职责的:1、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2、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3、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4、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5、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
99 |
监理单位未履行下列安全职责的:1、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2、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3、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4、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
100 |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2、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
101 |
建设工程停工后又复工的,施工企业在复工前,未采取措施,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和机械设备等重新进行检查维修,消除事故隐患的 |
102 |
施工企业接到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下达的责令改正的通知、安全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和停工指令后,未立即采取措施,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或者停工的 |
103 |
施工单位安装、使用建筑起重机械有下列情形的,未通过计量认证或者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合格就使用的:1、大修、改造后使用的;2、发生重大机械事故修复后使用的;3、遭受自然灾害破坏后可能影响安全技术性能的;4、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 |
104 |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封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2、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取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
105 |
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覆盖的 |
106 |
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 |
107 |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
108 |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2、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3、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
109 |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 |
110 |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
111 |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2、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3、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向从业人员通报的;4、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
112 |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
113 |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
114 |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
115 |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
116 |
“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
117 |
建设单位违法行为:(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二)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三)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四)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
118 |
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 |
119 |
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 |
120 |
施工单位违法行为:(一)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二)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三)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
121 |
工程监理单位违法行为:(一)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二)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 |
122 |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行为:未向购买人明示节能信息;已向购买人明示节能信息,但公布内容缺项或与实际不符;已向购买人明示节能信息,但公布内容与实际严重不符;既不向购买人明示节能信息,又造成不良影响 |
123 |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按照本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二)未按照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的;(三)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四)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五)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 |
124 |
勘察单位未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的 |
125 |
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的 |
126 |
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 |
127 |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的;(二)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三)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的 |
128 |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二)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三)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 |
129 |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项目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二)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三)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四)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五)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
130 |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本规定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二)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 |
131 |
建设单位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
132 |
消防法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申请消防备案,经依法抽查不合格,建设单位不停止使用的。 |
133 |
建设单位未按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 |
134 |
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
135 |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