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行政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我局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的整个过程进行实时跟踪记录的活动。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坚持合法、客观、准确、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根据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建设全过程记录的相关设施,配备音像记录设备,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各行政执法科室和执法人员负责本科室人员所使用音像记录设备的维护保养,并配备专人保管设备,保证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六条 强化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涉及的信息化工作及其他建设性工作,各科室应协调配合完成好工作。
第二章 记录方式
第七条 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纸质文书资料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执法记录仪记录和影音监控记录等方式。
第八条 纸质文书资料记录,是指执法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表证单书以及外部取得的证据、证明材料等纸质载体,以文字形式,对行政执法事项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
执法记录仪记录,是指通过行政执法人员配备具有录音、录像、照相等功能的便携式设备,以音频视频形式,对现场实施的行政执法事项进行过程记录。
影音监控设备记录,是指通过在特定办公场所安装高清摄像头等设备,以音频视频形式对特定的行政执法事项进行过程记录。
第九条 所有行政执法事项,都应当按规定采用纸质文书资料、信息管理系统方式进行记录。
第十条 对下列现场实施的行政执法事项(以下简称现场执法事项),在按规定采用纸质文书资料、信息管理系统方式进行记录的同时,应当采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实时记录。
(一)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强制、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活动,要进行音像记录。
(二)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要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三)行政执法人员与当事人容易产生争议的其他现场执法事项。
第十一条 对下列特定的行政执法事项,在按规定采用纸质文书资料、信息管理系统方式进行记录的同时,应当采用影音监控设备进行实时记录。
(一)通知当事人到执法机关进行约谈、稽查询问等。
(二)行政复议听证、处罚听证。
(三)其他需要采用影音监控设备进行记录的特定行政执法事项。
第三章 记录要求
第十二条 纸质文书资料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行政执法文书的使用应当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文书制作严谨规范,文书送达合法有效;
(二)调查报告类、核查报告类、调查笔录类文字资料应当记录事项清晰,写明执法人员数量、姓名等基本信息;
(三)各类表证单书的填写准确规范。执法人员应在核对后签字盖章;
(四)执法人员接收或留存的当事人提交的各种证件资料及复印件,应当完整、齐全、有效。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必须规范操作信息管理系统,录入的各类电子数据应当完整、准确、规范。
第十四条 执法记录仪一般情况下应当佩戴在执法人员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音像效果的位置;对需要重点摄录的内容,可以使用手持方式进行或将执法记录仪固定于特定位置。
第十五条 需要重点摄录的内容包括:
(一)现场易灭失或事后难以调取的证据。
(二)与执法结果有直接关联的现场证据。
(三)需要留存当事人、证人的言行及面貌特征的执法现场。
(四)证据特征。
(五)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六)现场执法人员认为有必要重点摄录的内容。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的现场执法事项应用执法记录仪记录时,依据执法事项性质、类别和记录需要,可分别使用四类方式进行记录。
第一类 确定类。即对确定履行执法管理行为进行记录。该类别应当记录执法管理行为的发生,要求与执法管理行为同步记录,记录过程应当从进入或接近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前开始,至告知该类事项完毕后结束。记录内容应当包括确认行政执法管理行为的地点、时间、告知事项、执法人员等。
第二类 入户类。即对入户进行实地核查的执法管理行为进行记录。该类别应当记录与行政执法行为相关的事项,要求与执法管理行为同步记录,记录过程应当从进入或接近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前开始,至该类执法管理行为执行完毕后结束。记录内容就包括反映行政执法行为的地点、时间、执法事项、参与人员、实地核查过程等。
第三类 约谈类。即对当事人进行问询约谈的执法行为进行记录。该类别应当记录问询约谈全过程,要求与执法行为同步记录,记录过程应当从进入问询约谈场所前开始,至离开问询约谈场所后结束。记录内容应当包括反映与当事人接触的地点、时间、执法事项、参与人员、约谈过程等。
第四类 场景类。即对某一个执法行为的场景进行记录。该类别应当记录执法管理场景全过程,要求与执法管理行为同步记录,记录过程应当从进入特定场所前或执法管理场景发生时开始,至离开入特定场所或执法场景后结束。记录内容应当包括反映执法场景的地点、时间、执法事项、参与人员、执法管理过程等。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开启执法记录仪摄录时,应当首先告知当事人。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的执法行为,对本次执法事项将进行录音录像。
(二)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身着制服、言语文明礼貌、行为合法规范并出示行政执法证。
(三)执法记录仪记录信息应当完整、客观、真实。记录信息要反映执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执法事项、当事人和相关人员、执法人员、执法过程等。
(四)在办公场所以外的执法行为,应当记录该场所地点的明显标志,如标牌、门脸等;没有明显标志的;应当记录周围标志性建筑或门牌号,并口述所到场所的名称。
(五)执法记录仪开始记录后,在同一执法地点不得断续记录,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行政执法人员在不同地点、时间,进行同一行政执法事项的,可以使用执法记录仪断续记录。
第十八条 行政服务大厅的影音监控设备应在工作时间全程开启,完整记录对当事人办理行政执法事项的全过程。
约谈室、稽查询问室、行政复议(听证)室等场所的影音监控设备应当在实施相关行政执法事项时开启,事项结束后关闭。
第四章 管理与使用
第十九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住建部另有规定外,行政执法事项应在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将形成的全部纸质文书资料归集制成归档资料或案卷,并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归档保存。
第二十条 应当加强信息管理系统维护,保证各类信息管理系统正常运行。加强硬件设备管理和存储安全管理,对录入信息管理系统的电子数据长期保存。
第二十一条 建立现场执法记录管理平台,应用现场执法记录管理系统集中对执法记录仪记录的音像资料进行统计、汇总、考核和查询。行政执法机关的授权人员可以通过现场执法记录管理系统调取授权范围内的音像记录资料。
执法人员应在行政执法事项结束后24小时内,将执法记录仪记录的音像资料导入指定存储器。导入后24小时内,将对应的执法对象、执法事项、执法人员等信息,录入执法记录仪管理平台。
第二十二条 执法记录仪或者影音监控设备记录的音像资料需要作为证据使用时,应当按照有关视听资料证据的规定,转化至相关存储媒介中并制作说明附卷。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记录的音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刻录光盘或者专门硬盘存储等方式,对音像资料长期保存:
(一)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业务办理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法,或者谩骂、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的;
(三)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相关执法科室应建立健全音像资料记录管理与使用制度,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 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执法机关负责人同意,可复制使用,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考核评价制度,依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考核办法》严格进行考核,对其中工作合法规范、推行成效显著的单位给予表彰。
第二十八条 对行政执法全过程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应采取以下方式:
(一)对纸质文书资料,采取执法监督、执法案卷评查等方式进行抽查。
(二)对信息管理系统电子数据评估进行考核。
(三)对执法记录仪记录的音像资料,通过现场执法记录仪管理系统,定期查询、调阅和回放,监督检查是否按规定对现场行政执法事项进行全程记录、执法行为是否合法规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相关执法科室结合职权范围,制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具体办法,并报局综合科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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