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法定处罚标准 |
自由裁量情形 |
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
1 |
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殡仪馆、经营性公墓、经营性骨灰堂等殡葬设施的。 |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
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 倍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被发现后,违法单位或个人主动改正的。 |
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
违法行为被发现后,违法单位或个人未在责令期间改正的。 |
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违法行为被发现后,违法单位或个人,主观上有违法故意,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
2 |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 |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违法单位或个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
违法单位或个人在限期内未改正违法行为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违法单位或个人主观上有违法故意,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3 |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 |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违法单位或个人初次违法生产并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 |
予以没收,给予教育。 |
违法单位或个人在责令期内改正违法行为的。 |
予以没收,并处制造、销售金额的1倍罚款。 |
违法单位或个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
予以没收,并处制造、销售金额3倍的罚款。 |
4 |
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轻微违法行为:责令能够立即改正的。 |
行政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违法行为:责令期限内未能改正的。 |
行政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
严重违法行为:责令期限内拒不改正的。 |
行政处罚标准:予以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5 |
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
轻微违法行为:责令能够立即改正的。 |
行政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违法行为:责令期限内未能改正的。 |
行政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
严重违法行为:责令期限内拒不改正的。 |
行政处罚标准:予以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6 |
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
轻微违法行为: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责令期限内能改正的。 |
行政处罚标准:给予警告。 |
一般违法行为: 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责令期限内没有改正,或者以各种理由、借口阻挠,致使监督检查无法正常进行的。 |
行政处罚标准: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严重违法行为: 拒不接受监督检查,或者阻挠监督检查造成严重后果的。 |
行政处罚标准:予以撤销登记。 |
7 |
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
轻微违法行为: 责令期限内能改正的。 |
行政处罚标准:给予警告。 |
一般违法行为: 责令期限内没有改正的。 |
行政处罚标准: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严重违法行为: 责令期限内拒不改正的。 |
行政处罚标准:予以撤销登记。 |
8 |
社会团体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
轻微违法行为: 责令期限内能改正的。 |
行政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违法行为: 责令期限内没有改正的。 |
行政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
严重违法行为: 责令期限内拒不改正的。 |
行政处罚标准:予以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9 |
社会团体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
轻微违法行为: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经营额在一万元(含一万元)以下的。 |
行政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 |
一般违法行为: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经营额在一万元以上五万元(含五万元)以下的。 |
行政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的罚款。 |
严重违法行为: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
行政处罚标准:予以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10 |
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
轻微违法行为: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金额在一万元(含一万元)以下的。 |
行政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违法行为: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金额在一万元以上五万元(含五万元)以下的。 |
行政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
严重违法行为: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
行政处罚标准:予以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11 |
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
轻微违法行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金额在一万元(含一万元)以下的。 |
行政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违法行为: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金额在一万元以上五万元(含五万元)以下的。 |
行政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
严重违法行为: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
行政处罚标准:予以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严重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标准:60日内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的罚款。 |
12 |
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
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违法行为: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责令能够立即改正的。 |
行政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责令期限内能改正的。 |
行政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
严重违法行为: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责令期限内拒不改正的。 |
行政处罚标准:予以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13 |
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
轻微违法行为: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责令能够立即改正的。 |
行政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违法行为: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责令期限内能改正的。 |
行政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
严重违法行为: 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责令期限内拒不改正的。 |
行政处罚标准:予以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14 |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
轻微违法行为: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责令期限内能改正的。 |
行政处罚标准:给予警告。 |
一般违法行为: 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责令期限内没有改正,或者以各种理由、借口阻挠,致使监督检查无法进行的。 |
行政处罚标准:限期停止活动。 |
严重违法行为: 拒不接受监督检查,或者阻挠监督检查造成严重后果的。 |
行政处罚标准:予以撤销登记。 |
15 |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
轻微违法行为: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责令期限内能改正的。 |
行政处罚标准:给予警告。 |
一般违法行为: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责令期限内没有改正的。 |
行政处罚标准:限期停止活动。 |
严重违法行为: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责令期限内拒不改正的。 |
行政处罚标准:予以撤销登记。 |
16 |
设立分支机构。 |
轻微违法行为:设立分支机构,责令能够立即改正的。 |
行政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违法行为:设立分支机构,责令期限内未能改正的。 |
行政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
严重违法行为:设立分支机构,造成严重后果,责令期限内拒不改正的。 |
行政处罚标准:予以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17 |
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
轻微违法行为: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经营额在一万元(含一万元)以下的。 |
行政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 |
一般违法行为: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经营额在一万元以上五万元(含五万元)以下的。 |
行政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的罚款。 |
严重违法行为: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
行政处罚标准:予以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18 |
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
轻微违法行为: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金额在一万元(含一万元)以下的。 |
行政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违法行为: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金额在一万元以上五万元(含五万元)以下的。 |
行政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
严重违法行为: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
行政处罚标准:予以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19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
轻微违法行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金额在一万元(含一万元)以下的。 |
行政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违法行为: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金额在一万元以上五万元(含五万元)以下的。 |
行政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
严重违法行为: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
行政处罚标准:予以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