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烟草专卖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任烟处[2019]第046号
当 事 人:闫卫华 性别:男 年龄:/岁
职 业:个体工商户
身份证号:/
户籍地址:/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2019年1月11日10时47分、2019年5月8日8时56分,任丘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检查到河北省任丘市议论堡乡陈村欧凯商店时(证号为:130982105024),发现了当事人无法提供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有效证明的涉案违法卷烟,并立案调查,分别于2019年2月13日、2019年6月10日进行了行政处罚,2019年6月14日责令停业整顿,在停业整顿期间满后于2019年9月16日9时23分,又被查处经营违法卷烟,2019年10月14日进行了第三次行政处罚。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规定,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三次行政处罚决定书。
2.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
3.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罚款统一收据。
4.停业整顿通知书。
本局认为,当事人闫卫华的行为属于“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处罚两次以上的”情形。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处罚两次以上的”规定,特做出如下处罚: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在做出本处罚决定前,任丘市烟草专卖局已告知当事人做出本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充分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证据进行了复核。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沧州市烟草专卖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十五日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任丘市烟草专卖局
二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