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 烟草专卖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任烟处 [2019]第044号
当 事 人:李建伟 性别:男 年龄:/岁
职 业:个体工商户
身份证号:/
户籍地址:/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2019年10月11日10时33分,任丘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郝建明(13098216)崔文忠(13098221)在检查到河北省任丘市吕公堡镇北头村(村西)丰益商店(证号为:130982107012)时,当事人在现场,经向其出示执法检查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对该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卷烟红河(小熊猫世纪风)贰条,合计壹个品种,贰条卷烟。经现场询问,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有效证明。经局领导批准同意后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物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依法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李建伟计划用来销售的真品卷烟贰条,案值贰佰元整(200.00元),属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被先行登记保存的违法卷烟及照片。
2、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3、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4、现场勘验笔录。
5、对当事人询问笔录。
6、当事人身份证明。
7、涉案卷烟的检验报告。
8、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本局认为,当事人李建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属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特做出如下处罚:
处以进货总额贰佰元整(200.00元)6%的罚款计壹拾贰元整(12.00元)。
(处罚标准:《河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第九项第一档)
履行行政处罚方式如下:
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任烟处[2019]第044号的行政处罚, 应到沧州银行任丘支行缴纳罚款。(地址:任丘市裕华东路南侧花园里北侧。联系电话:0317-2212618。)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在做出本处罚决定前,任丘市烟草专卖局已告知当事人做出本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充分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证据进行了复核。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沧州市烟草专卖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十五日内直接向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任丘市烟草专卖局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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