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司字[2017]7号
任丘市司法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司法行政执法监督,规范司法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等先进行书面审核,再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审核活动。
第三条 法制审核应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为标准,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法制科负责全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法制科应在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二)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
(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四)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六条 法制审核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回避: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第七条 法制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八条 法制审核后,法制科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出以下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面签章告知相关机构通过法制审核;
(二)对定性不准、适用法规不当、行政措施不当的执法决定,建议相关机构修改;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执法决定,建议相关机构补正;
(四)对程序不合法的执法决定,建议相关机构纠正;
(五)对超出管辖权的执法决定,建议相关机构按有关规定移送;
第九条 法制审核人员提出的补正或纠正意见,承办机构应及时办理,并提交政策法规机构重新审核;
第十条 法制科与承办机构就有关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提交局长办公会议或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任丘市司法局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任丘市司法局 2017年6月8日印发 |